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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 主张盗窃不以秘密性为必要的“公开盗窃论”及其理由,建立在误解犯罪主客观方面的关系、定罪的思维过程、行为方式之于犯罪评价的意义等诸多刑法原理的基础上,体现出一种机械主义的认识论与方法论。包括盗窃在内的不法行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要素,是一个相互依存且需要在相互印证中连带评价的统一体。定罪的思维过程并非从客观到主观的线性思维,而是在事实与规范、客观与主观之间往复循环的理解过程。盗窃的秘密性并非纯客观的行为要素,而是以主观恶性评价为指向,具有主客观方面的统一性因而无关认识错误的范畴。所谓“公开盗窃”,是基于对抢夺的片面理解得出的伪命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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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 :
盗窃,
抢夺,
不法行为方式,
主客观统一,
诠释循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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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] |
胡东飞. 盗窃及其在侵犯财产罪中的体系地位[J]. 法学家, 2019, 0(5): 113-127. |
[2] |
张苏. 扒窃犯罪构成要件的法教义学理解[J]. 法学家, 2019, 0(2): 15-28. |
[3] |
徐凌波. 虚拟财产犯罪的教义学展开[J]. 法学家, 2017, 0(4): 44-57. |
[4] |
陈兴良. 客观未遂论的滥觞——一个学术史的考察[J]. 法学家, 2011, 0(4): 45-64. |
[5] |
于志刚. 论QQ号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[J]. 法学家, 2007, 0(3): 49-58. |
[6] |
张明楷. 盗窃与抢夺的界限[J]. 法学家, 2006, 0(2): 119-131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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